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國家園林城市
建城〔2022〕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重慶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現將修訂后的《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發揮國家園林城市在建設宜居、綠色、韌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規范國家園林城市的申報與評選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園林城市(含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申報、評選、動態管理及復查等工作。 (二)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評選管理遵循自愿申報、分類考查、動態管理和復查的原則。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評選管理工作。 二、申報主體 城市(縣、直轄市轄區)人民政府。 三、評選區域范圍 城市(縣城、直轄市轄區)的建成區。 四、申報條件 申報城市(縣、直轄市轄區)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政策和標準較為健全; (二)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能夠保障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科學研究及宣傳培訓等工作的開展; (三)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明確,職責清晰,人員穩定,并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隊伍,園林綠化管理規范; (四)編制并有效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公園體系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和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縣城可在綠地系統規劃中增加公園體系、生物多樣性保護專章內容; (五)重視城市園林文化保護傳承與發展,在園林綠化建設中體現地域、歷史、人文特色,弘揚地方傳統文化。定期組織開展專業培訓和技能競賽,園林營造技藝得到較好傳承; (六)及時更新“全國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信息系統”中相關信息,真實反映城市園林綠化基礎工作; (七)申報國家生態園林城市,須獲得國家園林城市稱號2年以上; (八)近2年內(申報當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內,下同)未發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未發生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和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等行為,未被省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五、申報程序和評選時間 (一)國家園林城市評選每2年開展一次,偶數年為申報年,奇數年為評選年。 (二)申報城市(縣、直轄市轄區)對照《國家園林城市評選標準》(附件1)進行自評,自評達標后向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照《國家園林城市評選標準》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申報條件,初審總分達80分(含)以上的申報城市(縣、直轄市轄區),于申報年的12月31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四)直轄市作為申報城市的,自評達標后由直轄市人民政府于申報年的12月31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受理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報送的申報材料,并于評選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評選工作。 六、申報材料 通過省級初審的城市(縣、直轄市轄區)和通過自評的直轄市,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要真實準確、簡明扼要,各項指標支撐材料的出處及統計口徑明確,有關資料和表格填寫規范。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推薦函(含初審意見); (二)城市(縣、直轄市轄區)人民政府的申報申請(應包括創建工作組織方案、創建工作總結和申報條件的情況說明); (三)城市自體檢報告(應包括國家園林城市評選標準各項指標); (四)國家園林城市自評結果及依據資料; (五)城市(縣、直轄市轄區)遙感調查與測評基礎資料(見附件2)和測評報告; (六)創建工作技術報告影像資料(5分鐘)或圖片資料; (七)不少于4個能夠體現本地園林綠化特色的示范項目(申報范圍見附件3); (八)其他能夠體現創建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資料。 七、評選組織管理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組建評選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其成員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獎項評選專家委員會中選取。專家組負責申報材料預審、現場考評及綜合評議等具體工作。 參與申報城市(縣、直轄市轄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省級初審工作,或為申報城市(縣、直轄市轄區)提供技術指導的專家,原則上不得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的對該申報城市(縣、直轄市轄區)的評選工作。 (二)申報城市在申報材料或評選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本次申報資格。 八、評選程序 (一)申報材料預審 專家組負責申報材料的預審,形成預審意見。 (二)第三方評價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第三方機構,結合城市體檢,對國家園林城市建設情況進行第三方評價。第三方評價結果作為評選的重要參考。 (三)社會滿意度調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第三方機構,了解當地居民對申報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滿意度。社會滿意度調查結果作為評選的重要參考。 (四)現場考評 根據預審意見、第三方評價和社會滿意度調查結果,由專家組提出國家園林城市現場考評建議名單,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核。通過審核的城市(縣、直轄市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派出專家組進行現場考評。 申報城市(縣、直轄市轄區)至少應在專家組抵達前兩天,在當地不少于兩個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專家組工作時間、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便于專家組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并接受當地居民報名參與現場考評。現場考評主要程序如下: 1.聽取申報城市(縣、直轄市轄區)的創建工作匯報; 2.查閱申報材料及有關的臺賬資料; 3.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實地核查。重點抽查遙感測評結果,群眾舉報和媒體曝光的問題線索等情況,以及當地創建工作和示范項目應用情況(抽查的示范項目不少于2個); 4.專家組選取當地居民代表參與現場考評,并將其意見作為現場考評意見的重要參考; 5.專家組成員在獨立提出評選意見和評分結果的基礎上,經集體討論,形成現場考評意見; 6.專家組就現場考評中發現的問題及建議進行現場反饋; 7.專家組將現場考評意見書面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五)綜合評議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綜合評議,形成綜合評議意見,評議確定國家園林城市建議名單。 (六)公示及命名 綜合評議確定的國家園林城市(縣、直轄市轄區)名單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正式命名。 九、動態管理及復查工作 國家園林城市命名有效期為5年。已獲命名的城市到期前按要求提出復查申請;未申請復查的,稱號不再保留。復查按照現行評選管理辦法和評選標準開展。 (一)被命名城市人民政府應于有效期滿前一年向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并提交自評報告。 (二)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于有效期滿前半年完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園林城市復查,并將復查報告(附電子版)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獲命名直轄市人民政府于有效期滿前半年將復查材料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受理省級(含直轄市)復查材料,于有效期滿前組織完成抽查工作,視情況直接組織對地方進行復核。復查程序參照評選程序。 (四)通過復查的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繼續保留其國家園林城市稱號;對于未通過復查且在一年內整改不到位的,撤銷其稱號。保留稱號期間發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和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等行為的,給予警告直至撤銷稱號。被撤銷國家園林城市稱號的,不得參加下一申報年度申報評選。 發現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復查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暫停受理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下一申報年度國家園林城市申報。 十、附則 (一)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國家園林城市系列標準及申報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號)同時廢止。 |